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5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作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机构之一,定于2009年8月1日开始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阶段受理范围
目前贸促会受理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
1.《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2.《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加坡)
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西兰)。
二、业务流程
1. 企业注册
企业注册流程详见附件1.
2. 企业申请流程
申请优惠原产地证工作必须使用贸促会出证认证EDI管理系统。为了适应业务发展,目前系统正在升级过程中。已经使用IFORM5系统的企业请参考模式一的使用说明,未升级、仍使用ZFORM4系统的企业请参考模式二的使用说明。(模式一、模式二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 企业注册流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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